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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快讯

遭遇土地权属纠纷时,可以采用哪些处理方式?    

来源:乡村动力2020-03-30 15:37630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那么遭遇土地权属纠纷时,可以采用哪些处理方式?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8、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9、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10、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11、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12、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13、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4、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土地权属

  二、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6、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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