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出台了新版《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表示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那么重点内容有哪些?
1、哪些土地可以被划作永久基本农田?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良种繁育基地。
另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1)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草本园地;
(2)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图;
(2)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
(3)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2、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占用吗?
(1)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权以出让、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2)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权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或者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
(5)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充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6)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7)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恢复耕种。